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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沂市國資委 關于印發《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 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年07月27日     瀏覽量:

    各市屬企業、委機關各科室:

    《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已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制定提示函和通報工作規則是貫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具體舉措。各市屬企業要高度重視,強化主體責任,認真做好提示函和通報事項的整改落實工作,切實發揮提示函預防為主、通報警示教育的作用,進一步提升企業管控水平和抗風險能力,實現高質量發展。

                                                                                                                                                                                                                                                                           臨沂市國資委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加大對出資企業存在風險和問題的警示力度,指導和督促監管企業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切實做好整改落實工作,推動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提示函是指市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提示特定監管企業有效應對風險、整改存在問題的公文。

    第三條 提示函主要適用于監管企業發生以下情形: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力度不夠,進度緩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執行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以及市國資委規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國資監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動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生產經營、董事會運行中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較大風險隱患的;

    (五)企業發生較大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或企業內控體系出現較大缺陷的;

    (六)企業未按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或報告情況不準確、不及時,可能對國資監管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落實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監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達標的;

    (八)在國際化經營、國際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為不當,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九)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第四條 市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發現監管企業存在上述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由相關業務職能科室擬制提示函,提出提示事項和整改建議要求,經重大事項審查委員會審議后,報委領導審簽,以函件形式向有關企業印發,提示函由重大事項審查委員會辦公室(政策法規科)實行臺賬管理。

    涉及企業重大風險事項的提示函,須報國資委黨委會或主任辦公會審定后印發。

    第五條 有關監管企業收到提示函后,應認真組織落實,明確相關企業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工作責任,對函列事項進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風險防控或整改落實工作。

    第六條 對于提出的風險事項,有關監管企業應當組織開展全面排查,準確評估風險涉及的范圍、影響程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風險,并做好企業間風險隔離。

    第七條 對于需要整改落實的事項,有關監管企業要嚴格對照整改要求,落實整改責任,細化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切實整改到位。

    第八條 有關監管企業應當在收到提示函10個工作日內將風險防控或整改落實工作方案報送市國資委;對提示函事項持有異議的,應當向市國資委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市國資委相關業務職能科室負責對企業工作方案進行審核。

    第九條 有關監管企業要按照審核確定的工作方案,積極采取措施加強風險防控,落實整改要求,完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控制度,優化管理流程,強化內控體系有效執行,并通過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巡察監督等工作,確保風險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實落地。

    第十條 對于需要長期整改落實的事項,有關監管企業應當每半年向市國資委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對于可能造成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第十一條 有關監管企業在提示函事項辦結后,要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具體舉措、整改成效等形成專項工作報告,正式報送市國資委。

    市國資委相關業務職能科室負責對企業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并函告重大事項審查委員會辦公室,重大事項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予以辦結銷號。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將加強對監管企業提示函事項的監督檢查,跟蹤評估整改成效,切實消除風險隱患,提升國資監管效能。

    第十三條 重大事項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將定期匯總分析提示函反映監管企業存在的風險隱患和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國資監管制度規定,并將典型性、普遍性、多發性和系統性問題納入年度綜合檢查或專項檢查范圍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對提示函風險事項應對不力或提示函問題整改不及時、不徹底或敷衍整改的監管企業,進行約談、通報;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嚴肅追究責任;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有效開展對監管企業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的通報工作,發揮警示教育和懲戒震懾作用,強化整改落實工作,推動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臨沂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通報是指市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對監管企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在監管企業范圍內予以批評、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條 通報主要適用于監管企業發生以下情形: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存在重大問題或產生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嚴重違反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以及市國資委規范性文件的;

    (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政策規定的;

    (四)企業改革發展、生產經營、黨的建設、董事會運行中存在突出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重大風險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業未按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或惡意瞞報漏報謊報,對國資監管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對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監督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拒絕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復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國際化經營、國際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為不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通報的事項。

    第四條 市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發現監管企業存在上述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由相關業務職能科室按照有關工作程序,擬制通報稿,經督查考核委員會審議后,報委領導審簽,以通報形式在監管企業范圍內印發,通報由督查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實行臺賬管理。

    涉及重大問題的,須報國資委黨委會議或主任辦公會審定后印發。

    第五條 被通報企業收到通報后,要及時傳達部署,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領導班子成員及有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分析通報事項產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確整改措施、責任主體和時間進度,認真落實整改要求。

    第六條 被通報企業應在收到通報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工作情況及整改工作方案報送市國資委。市國資委相關業務職能科室負責對企業工作方案進行審核。

    第七條 被通報企業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立即糾正違規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有效防范類似事件發生。

    第八條 被通報企業內控(風險)管理部門要對照通報事項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控制度,優化管理流程,強化內控體系有效執行,切實提升內控體系管控水平。

    第九條 被通報企業審計部門、企業內部巡察工作機構應當將通報事項納入年度工作重點,強化對企業重大風險和問題整改工作跟蹤檢查力度,檢驗整改工作成效,確保整改工作落實落地。

    第十條 對于通報事項涉及違反黨規黨紀、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監管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 對于需要長期整改落實的通報事項,有關監管企業應當每季度向市國資委報告整改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被通報企業通報事項整改落實后,要將整改工作開展情況、具體舉措、整改成效及人員處理情況等形成專項工作報告,正式報送市國資委。

    市國資委相關業務職能科室負責對企業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并函告督查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督查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予以辦結銷號。

    第十三條 各監管企業要從通報事項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主動開展對照檢查,發現類似問題應當按照通報相關要求做好整改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將加強對監管企業通報事項整改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評估整改成效,推動企業不斷完善內部管控機制。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督查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負責匯總分析監管企業存在的重大風險事件和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國資監管制度規定,并納入年度綜合檢查或專項檢查范圍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對整改不到位或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的監管企業,嚴肅追究責任;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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