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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年07月27日     瀏覽量:

    臨政發〔202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產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省級及省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對其他區域新型產業用地項目,應經市、縣人民政府核準后,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產業用地,是指以工業樓宇、工業標準化廠房、中小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為主要開發對象,融合信息技術、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平臺、高端裝備研發、物聯網設計研發、生物醫藥研發、文化創意、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

    第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嚴禁利用或變相利用新型產業用地進行住宅、商業開發。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應參照工業、研發、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觀形態。

    第五條 各開發區應按照“總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進、平穩發展”的原則,結合各開發區主導產業、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型產業用地規模、布局和時序,重點選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

    第六條 各開發區負責轄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工作,應建立健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對新型產業用地的準入、建設、運營等實施監管、提供服務。

    行政審批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配合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 控制指標

    第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建筑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綠地率不大于15%,停車配置指標不低于0.8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占地規模不低于50畝,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330萬元/畝,年畝均稅收不低于20萬元/畝。

    第九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配建生產服務及小型商業、職工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大于總用地面積的15%,其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

    第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50%,其中配套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應全部自持。

    第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起始價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綜合成本,不低于工業用地最低限價確定。

    第十二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嚴格規劃功能分區,每個分區均應符合交通、消防、環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術規范要求。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建筑層高、平面布局、地面樓面荷載、電力負荷密度、平面和垂直交通、裝卸和員工車位配置等,應滿足生產工藝需求和規范要求,便于產權分割轉讓。

    第三章 準入和報建

    第十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以由開發區管委會自主開發,也可以由社會資本投資開發。社會資本作為投資主體,從事新型產業用地開發,應具有與開發規模相適應的開發資質。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要將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建設項目產業類型、控制指標、開竣工和投達產日期、租售范圍、轉讓條件、固定資產投資、畝均稅收、節能環保、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要求和履約監管協議文本,納入土地出讓公告文件。受讓人與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時,應同時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履約監管協議。

    第十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根據項目產業功能定位、履約監管協議,向所在開發區管委會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申報材料,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出具項目確認文件。

    第十六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憑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報建。產業用房報建審批時,按照商業性房地產項目審批程序辦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簽訂《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合同書》,方可進行開工建設。

    第四章 銷售和租賃

    第十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租賃、分割預售、轉移登記只能面向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產業用房入駐企業原則上5年內不得出售或者出租。5年后出售或者出租的,租售對象仍應為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

    第十九條 對產業用房的銷售,按照商業地產銷售模式管理。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依法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預售許可,或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現售備案。經批準預(現)售的產業用房,在發布銷售廣告時,應載明產業用房的預(現)售許可證(備案)的證號和用途。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在申請產業用房預(現)售前,應當制定銷售方案,明確自持部分的位置和面積,并經開發區管委會確認,確認后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二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單棟建筑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產業用房可以按幢、層等獨立使用權屬界限封閉的空間,作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預售和登記?;締卧钚∶娣e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第五章 運營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當為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人才引進、科技創新、政策對接、法律咨詢、市場開拓等公共服務平臺,保障水、電、氣等生產生活要素供給,對產業用房的公共管網、設施設備等進行維修養護。

    第二十二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應當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明確的產業類型。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要求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與入駐企業簽訂入駐協議,建立健全項目準入、回購、回租、退出等機制,積極引導入駐企業將工商、稅務關系落入所在開發區。

    第二十三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監督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嚴格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定期巡查項目是否按時開竣工、投達產,是否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約定的控制指標、建設要求和租售范圍等,定期審核企業運行指標,監督核查土地利用狀況,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不符合環保、安全等規定的企業進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后自愿申請退出的,應當按照履約監管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約定不明確的,開發區管委會核實審議后,對受讓人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以按照市場評估價值予以補償,由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企業、單位接管。

    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違反履約監管協議應強制退出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履約監管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退出。

    第二十五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申請退出或未達到入駐協議要求應清退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根據入駐協議審議確定具體方案。入駐企業不得私自轉讓、轉租產業用房。

    第二十六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新型產業用地供應、建設項目運行、履約監管協議執行、有關政策落實等情況,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服務、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檢查,重點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批建不一、改變用途、違規銷售、履約不到位等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單位、人員的責任,引導項目退出。對工作落后、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消極應付的縣區、開發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通報批評、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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